(2016)沪0120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郭晓龙与徐海东、陈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49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郭晓龙,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徐海东,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陈静华,女,198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龙诉被告徐海东、陈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 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佳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