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宋怀玉与凌红艳、张会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怀玉,凌红艳,张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76-2号申请执行人宋怀玉,村民。委托代理人刘金亮,西华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执行人凌红艳,村民。被执行人张会珍,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凌红艳、张会珍发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凌红艳、张会珍均未按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