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童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623执29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女,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童某某,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童某某发出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行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童某某协助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以上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童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共有的坐落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的住宅楼强制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二、将被执行人童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共有的坐落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的车库强制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薛某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楚 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熊化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