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执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周成远与南秀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远,南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字第369-1号申请执行人周成远,男,1929年3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南秀华,女,1962年9月16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周成远与南秀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民一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孙忠君代理审判员 任宏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源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