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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30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常军与马克白、李金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军,马克白,李金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30637号原告常军,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邢寿福,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克白,男,东乡族,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被告李金凤,女,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军诉被告马克白、李金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马克白、李金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军撤回对被告马克白、李金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振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