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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陕西豪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豪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豪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26号。法定代表人王忠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天竹综合大厦第1幢1单元23层12305室。负责人章以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镇梧桐路20号2002室。法定代表人陈世巴,该公司总经理。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陕西豪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陕民一终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豪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劵、股票、股权、基金等折合人民币700万元;或提取(扣留)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卫民审 判 员  王治水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