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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执复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成都市青羊区鑫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成都星逸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鑫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星逸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复3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朱宝宗。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鑫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骆明智。被执行人:成都星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谭红菊。被执行人: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李胜元。申请复议人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不服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5)成铁执异字第12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等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经审查查明,申请复议人在书面异议中,明确地对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查封的标的提出了异议;而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在作出的(2015)成铁执异字第12号裁定书中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认为,原异议裁定确有错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5)成铁执异字第12号裁定。二、发回成都铁路运输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 荣审判员 李文轩审判员 郑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武天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