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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某诉东营市金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东营市金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776号原告:张某,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东营市金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经济开发区阳河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东营市金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侯广飞人民陪审员  胡成勇人民陪审员  刘小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项冬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