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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志刚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华刑初字第88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随身携带折叠刀、疑似公安机关工作证件等物品到成都市某区某路某号某院某停车棚盗窃电动三轮车,盗窃过程中被看守人员挡获,后离开。2015年9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被挡获后供认盗窃电动三轮车和伪造公安机关证件的事实。被挡获时随身携带的折叠刀1把、疑似公安机关证件1本、甩棍1根、催泪喷射器1瓶已依法扣押。经鉴定扣押的折叠刀属于管制刀具;经查询,扣押的疑似公安机关证件并非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人民警察证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管制刀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辩解称,其系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事发后主动向派出所民警打电话,后前往公安机关,构成自首。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随身携带折叠刀、疑似公安机关工作证件等物品到成都市某区某路某号某院某停车棚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盗窃过程中被看守人员挡获,后离开。同日,被告人向公安民警打电话声称在成都市某区某路某号某院被人抢劫,公安机关前往成都市某区某路某号某院现场核实情况时,被告人已离开现场。后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被告人涉嫌盗窃。2015年9月19日16时许,因匿名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吸毒为由通知被告人到派出所,并对被告人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在行政拘留期间供认盗窃电动三轮车和伪造公安机关证件的事实。被挡获时随身携带的折叠刀1把、疑似公安机关证件1本、甩棍1根、催泪喷射器1瓶已依法扣押。经鉴定扣押的折叠刀属于管制刀具,现已被公安机关收缴。经查询,扣押的疑似公安机关证件并非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人民警察证件。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略去……)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管制刀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已着手实行盗窃,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针对被告人辩解称其系犯罪中止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犯盗窃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针对被告人辩解称其构成自首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盗窃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为依法保护他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二、扣押在案的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韵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人民陪审员  先 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