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美珍与林李伟、林美华、陈美琴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珍,林李伟,林美华,陈美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245号原告吴美珍,女,1956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志军,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李伟,男,1998年6月18日出生。被告林美华,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被告陈美琴,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珍与被告林李伟、林美华、陈美琴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美珍以其欲与三被告庭外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美珍负担。审判员 林勤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庄曙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