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李明杨,伍琳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重庆博大盛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李明杨,陈尚容,伍琳,重庆博商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去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3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8号B3幢1-1。负责人:刘理。被申请人重庆博大盛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47号附20号、21号、22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杨。被申请人李明杨,男,汉族,1981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陈尚容,女,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伍琳,男,汉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重庆博商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名车广场D4-1-1。法定代表人:陈尚容。被申请人重庆去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天山大道西段32号1-18。法定代表人:贺开珍。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被申请人重庆博大盛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李明杨、陈尚容、伍琳、重庆博商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去来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394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去来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渝北区××大道西段×号×号,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博大盛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李明杨、陈尚容、重庆博商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自愿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去来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渝北区××大道西段×号×号。二、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博大盛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李明杨、陈尚容、重庆博商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国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