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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余翔与方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翔,方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105号原告(反诉被告)余翔,农民。委托代理人单军民,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方敏,农民。委托代理人郑石平,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受理原告余翔诉被告方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后,被告方敏曾于2016年1月22日对原告余翔向本院提起反诉,现本诉原告以及反诉原告均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各自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余翔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方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超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