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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宗庭与杨光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庭,杨光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刘宗庭,男。被执行人杨光鑫,男。申请执行人刘宗庭与被执行人杨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靖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房屋暂时不能拍卖变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曾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