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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路面机械分公司与潍坊正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路面机械分公司,潍坊正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790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路面机械分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马桥河路1117号。法定代表人龚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虹江,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潍坊正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1988号金宝生态花园1号商业楼16号房。法定代表人于念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路面机械分公司诉被告潍坊正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路面机械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正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路面机械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正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易红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龚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