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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朱家发与刘平、王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发,刘平,王娟,刘应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45号原告:朱家发。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平。被告:王娟。被告:刘应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家发与被告刘平、王娟、刘应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家发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家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家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家发负担。审判员  陶家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 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