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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安琴与冯兵、庞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琴,冯兵,庞爱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87号原告:安琴,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秦尉东,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兵,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庞爱东,女,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址同被告冯兵,系冯兵妻子。本院在审理安琴与被告冯兵、庞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琴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琴以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冯兵、庞爱东就债务偿还事宜达成了新的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琴撤回对被告冯兵、庞爱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47元,依法减半收取12974元,由原告安琴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李小柱人民陪审员  俞家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凌应响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