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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9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聂荣珍与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荣珍,程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969-1号申请执行人:聂荣珍,女,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程玲玲(又名程玲),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惠利街商品楼***室,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金港世纪天城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423271965********。聂荣珍与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4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1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