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民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范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利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范某,上海利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民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疋,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法定代理人范娘地,男,汉族,××年××月××日生,籍贯、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肖娟,女,汉族,××年××月××日生,籍贯、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颜铁军,海丰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利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理人MRSOOPAKIJ,董事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15)汕海法可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5月1日11时55分,被告上海利泰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的司机刘谷满驾驶沪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B×××××挂),沿324国道从广州往汕头,车辆行驶至324国道694KM+400M处,因没有确保安全驾驶,碰撞行人范锦籽、范某,造成范锦籽死亡、范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5月7日,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海公交认字(2014)第002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刘谷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范锦籽、范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海丰黄江医院治疗,至2014年6月19日出院,共住院50天,花费医疗费共计39081.9元,由被告利泰物流公司先行垫付,另支付给原告5000元,由原告母亲肖娟收讫。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请求本院委托评残,本院依法委托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该所于2015年7月17日评定原告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估8000-10000元,鉴定费2300元。为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228306.7元。另查明,原告一家系农村户口,从2012年3月5日起至事故发生时在陆丰市甲子镇东溪社区居委会范厝巷18号之二租房居住。原告于2013年2月起随同其母亲肖娟在海××镇鼎利珠宝行工作居住。被告物流公司系肇事车辆沪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B×××××挂)的车主,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均从2013年6月5日起至2014年6月4日止,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并约定了不计免赔。该事故的另一受害者范锦籽已死亡,2015年5月25日经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范锦籽家属范铃、林笑美本次交通事故损失为822266元,扣除被告物流公司先行垫付的5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范锦籽家属范铃、林笑美772266元。原审认为,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刘谷满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物流公司系肇事车辆沪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B×××××挂)的车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的保险承保公司,且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故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120000元和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责任限额的总和扣除同车事故的另一受害者的赔偿款822266元剩余的限额297734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原告于2012年3月5日起租住在陆丰市××镇东溪社区××巷,又于2013年2月起随同其母亲肖娟在海××镇鼎利珠宝行工作居住,其赔偿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次事故原告产生的损失:1、医疗费:39081.9元,已由被告物流公司垫付,原告请求医疗费38681.9元,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2、护理费:50856元/年÷365天×50天×2人=13933元,原告请求13930元应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天×100元/天=5000元;4、后续治疗费:有司法鉴定结论为参考,以10000元计算;5、残疾赔偿金:32598.7元/年×20年×20%=130394.8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以10000元计算;7、交通费:虽无提供交通票据,但交通确实存在,可酌情按2000元计算;8、营养费:原告请求10000元偏高,根据加强营养的医嘱为参考,酌情按100元/天×50天=5000元计算;9、鉴定费:2300元,以上合计为217706.7元,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217706.7元。为便民诉讼,减少诉累,被告物流公司先行支付的医疗费39081.9元及另付给原告家属的5000元,合计44081.9元,可在赔偿款中扣除,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付还给被告物流公司。原告获得的赔偿款为:217706.7元-44081.9元=173624.8元,没有超过剩余的限额,可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范某人民币173624.8元,被告上海利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款交本院转原告收讫。(收款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海丰支行,帐号:00×××32)。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还被告上海利泰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44081.9元。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在同事故中另一案交强险限额已用完,原审判决上诉人在商业险内承担精神抚慰金明显不当。2、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过高。因骨折为中段靠下位置,鉴定影响肩关节缺乏依据,而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最高仅有十级。3、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适用城镇标准有误,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只应适用农村居民标准。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范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物流公司没有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除上诉人对鉴定结论、被上诉人的居住情况有异议外,其他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案经本院调解,各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1、精神抚慰金。2、伤残鉴定。3、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赔偿。本案与同事故另一案的赔偿总额未超过肇事车在上诉人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的赔偿总限额,另一案中以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的赔偿总限额计算赔偿,并未将交强险全部用完。原审判决上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承担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提出交强险已在另一案中用完,不应在本案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伤残鉴定的问题。根据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认为被上诉人范某右肱骨下段粉粹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虽经住院手术治疗,目前仍遗留右上肢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功能达25%以上(50%以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其伤残程度依据(4.9.9.i)条款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上诉人保险公司提出被上诉人范某伤残等级不构成九级伤残,仅有十级。但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上诉人保险公司的该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范某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还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被上诉人范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在原审法院已提交了陆丰市甲子镇东溪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陆丰市公安局瀛南派出所印章的证明、陆丰市甲西镇康美村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陆丰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印章的证明、海××镇鼎利珠宝行出具的证明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据,足以证明范某于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法﹥实施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受害人的户籍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的规定,原审判决范某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4724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广文代理审判员 曾晓辉代理审判员 黄彬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施辉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