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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朴钟弼与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钟弼,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186号原告朴钟弼(PARKJONGPIL),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朴钟弼诉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朴钟弼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冬英审 判 员  周惠平人民陪审员  曹爱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