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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6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杨志军诉贾公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军,贾公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6民初198号原告杨志军,男,汉族,村民。被告贾公富,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军诉被告贾公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交纳2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开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邹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