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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安磊、安某甲等与王鹏博、孙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磊,安某甲,安某乙,张素勤,康安民,王鹏博,孙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54-1号申请执行人安磊。申请执行人安某甲。申请执行人安某乙。申请执行人张素勤。申请执行人康安民。被执行人王鹏博。被执行人孙魁。委托代理人郑亚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王鹏博、孙魁发出执行通知书,分别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