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郑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郑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18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西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学聪,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星波,系公司员工。被告: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告郑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