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22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潘桂霞与XX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桂霞,XX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2249-3号申请执行人:潘桂霞,女,1963年12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XX龙,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2014)镜执字第0224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XX龙在建设银行帐户上的存款。现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龙在建设银行帐户上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强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