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5民初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诉被告张东平、杨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张东平,杨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5民初00031号原告王伟,男,汉族。被告张东平,男,汉族。被告杨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张东平、杨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3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周晓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米吉安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