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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罪犯王秀河2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676号罪犯王秀河,男,汉族,1956年6月1日生,硕士文化,安徽省滁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谢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秀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财产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在本院第五法庭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贻灿、张娟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光为、葛世刚,罪犯王秀河、证人施进生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秀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秀河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秀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王秀河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财产刑也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王秀河本人陈述、证人施进生的证言证实,该犯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2、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王秀河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0)谢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财产刑也于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王秀河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王秀河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财产刑也全部履行完毕;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经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王秀河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秀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