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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372号原告吴某。被告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颜建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