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372号原告吴某。被告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颜建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