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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4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志诉被告白文全、王晓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白文全,王晓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4393号原告陈志,男,1974年5月6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高中文化,农民。被告白文全,男,41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王晓锁(别名王所昌),男,43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诉被告白文全、王晓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陈志负担。审 判 长 乌 日 图审 判 员 白音宝力高人民陪审员 牛 春 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立 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