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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杨翠华与荣成市华润化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翠华,荣成市华润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杨翠华。被执行人荣成市华润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翠华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华润化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15)第29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医疗费等共计107859.19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该案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前已经上诉,且在审理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崖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