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薛昌利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870号罪犯薛昌利,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7月30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2007)东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昌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至2024年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责令将赃物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0年12月15日、2013年1月11日、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0)、(2012)、(2014)宁刑执字第9393号、第10770号、第34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薛昌利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薛昌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薛昌利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未履行,赃物未退赔。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履行财产义务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昌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赔赃物,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昌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