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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贾垂敏与王海斌、王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垂敏,王海滨,王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76号原告贾垂敏,男,1957年1月14日生人,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委托代理人王诚河,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滨(别名王斌),男,1981年11月14日生人,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王龙,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垂敏与被告王海斌、王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垂敏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垂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梁延军审判员  郭亦斌审判员  苑来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