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0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贾垂敏与王海斌、王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垂敏,王海滨,王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76号原告贾垂敏,男,1957年1月14日生人,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委托代理人王诚河,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滨(别名王斌),男,1981年11月14日生人,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王龙,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垂敏与被告王海斌、王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垂敏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垂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梁延军审判员 郭亦斌审判员 苑来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