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6-20
案件名称
钱树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钱树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278号罪犯钱树芬,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6)曲中刑初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树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以(2007)云高刑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九年二月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1376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861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钱树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钱树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二○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钱树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树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27年8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