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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XX与达州市平钏矿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达州市平钏矿业有限公司,重庆豁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39号原告XX,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24日,住重庆市云阳县,城镇居民。被告达州市平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孟平,系该公司投资人。第三人重庆豁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石明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达州市平钏矿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依法对重庆豁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渝HD20**重型自卸货车予以了扣押。2016年1月27日,本案庭审中,被告达州市平钏矿业有限公司否认其扣押渝HD20**重型自卸货车的事实。现原告XX已申请撤回起诉,并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渝HD20**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