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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陈燕与余锡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余锡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陈燕,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陈双,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锡德,男,1955年4月22日出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陈燕与余锡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于2016年2月1日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燕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余款4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冉 华人民陪审员  周翠香人民陪审员  冉隆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冉 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