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3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郑金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郑金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877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铁骑。委托代理人:褚永帅。委托代理人:吴春科。被告:郑金领。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金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金领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金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 瑛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于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