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3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景民井与定远县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民井,定远县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3405号原告:景民井,男,1990年8月7日出生,25岁,住定远县。被告:定远县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住定远县炉桥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彭红平。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住定远县人民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民井与被告定远县中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民井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双方已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景民井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民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民井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敏附:本案处理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