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桂吾与株洲市汇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吾,株洲市汇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29号原告李桂吾,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株洲市人。被告株洲市汇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淞区太子路925号。法定代表人许玲,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亚洲,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吾诉被告株洲市汇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吾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桂吾承担。审判员 粟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