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华容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涂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涂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华容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涂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华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涂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涂某发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部分存款,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华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持本裁定书,依(2015)鄂华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高 攀审判员 姜大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