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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特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特00033号申请人:符代英。申请人:应碧华。本院于2016���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符代英、应碧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卢庆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符代英、应碧华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应碧华支付申请人符代英医药费45000元,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35000元,以上共计80000元。二、上述赔偿事宜完毕后,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卢庆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范益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