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飞与裴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强,刘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裴强,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光明,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飞,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上诉人裴强因与被上诉人刘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3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法院通知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全义审判员 苏维丽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明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