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3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蹇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3民初178号原告蹇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谭军。被告袁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蹇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蹇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蹇某某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宜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