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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3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蹇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3民初178号原告蹇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谭军。被告袁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蹇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蹇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蹇某某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宜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