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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潮海与郑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潮海,郑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980号原告:王潮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郑柏峰,住辽宁省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潮海诉被告郑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潮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印强审 判 员  刘朝晖人民陪审员  冯艳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