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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7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丽与张凤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张凤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717-2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蒙古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住临河区。被执行人张凤鸣,男,汉族,1949年10月25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李丽申请执行张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磴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殷建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