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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刑更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谢志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168号罪犯谢志飞,男,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惠城法刑二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志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志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谢志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释放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志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2次;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罪犯谢志飞缴纳罚金一千五百元,未提供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释放呈批表、减刑释放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志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释放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志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