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民初字第05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05599号原告孙某,女,?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 判 员  罗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纪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