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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8号罪犯刘明,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日作出(2003)安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2004年4月7日交付陕西省未成年管教所服刑。2006年9月2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19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24日;2009年5月26日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24日;2012年5月23日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年2个月,现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24日。执行机关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刘明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35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35个积极。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明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明减去有期徒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2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陈美丽代理审判员  樊志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