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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程敏与李新伟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敏,李新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683号原告:程敏,女,汉族.被告:李新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敏诉被告李新伟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敏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新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敏撤回对被告李新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敏负担。审 判 长  苏晓伟人民陪审员  袁 槿人民陪审员  梁文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庞淑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