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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字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龙成煤高效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河南龙成煤高效技术应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字87-3号原告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78104-3,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朱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栋。委托代理人杨生荣。被告河南龙成煤高效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96276-X,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回车镇红石桥村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朱书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龙成煤高效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809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