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卢XX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447号罪犯卢XX,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2006)一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8801.09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8日作出(2006)津高刑一核字第28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津高刑一执字第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以(2011)津高刑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2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1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28年2月28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卢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卢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卢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