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民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玉精、李杰等与王文德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德,张玉精,李杰,张春华,刘雪丽,陈震,邹涛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民终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雪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涛。上述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齐,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文德因与被上诉人张玉精、李杰、张春华、刘雪丽、陈震、邹涛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文德,被上诉人张玉精、李杰、陈震、邹涛及张玉精、李杰、陈震、邹涛、张春华、刘雪丽共同委托代理人郑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查明,2013年9月初,王文德要求张玉精、李杰、张春华、刘雪丽、陈震、邹涛参加河南万家兴贸易有限公司组织的“我的生活馆”网上商城实体店经营代理。并要求张玉精、李杰、张春华、刘雪丽、陈震、邹涛每人向王文德交纳保证金30000元和门头展台押金10000元,共计40000元。张玉精、李杰、张春华、刘雪丽、陈震、邹涛按王文德要求交款,王文德收到该款后,分别为张玉精、李杰、张春华、刘雪丽、陈震、邹涛出具收条。张玉精、李杰、张春华、刘雪丽、陈震、邹涛按双方约定为王文德平台提供的家电进行购买和销售,王文德的指定供货都是要求张玉精、李杰、张春华、刘雪丽、陈震、邹涛汇款后发货,其中陈震于2013年12月22日按王文德指定账户汇给邱俊杰52000元货款,王文德只给陈震发价值5200元的空调两台,下余46800元至今未发货。因王文德违约,双方合作已终止。2015年1月18日,王文德向河南万家兴贸易有限公司追要欠款时,该公司向其出具了欠816432.50元的欠条一张,并承诺于2015年10月30日还清。原审认为,张玉精、李杰、张春华、刘雪丽、陈震、邹涛与河南万家兴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商内部合作合同,为有效合同,王文德作为淮阳县负责人收取张玉精、李杰、张春华、刘雪丽、陈震、邹涛保证金、押金、货款后,出具了收条,河南万家兴贸易有限公司又给王文德出具了欠条,所以,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王文德与河南万家兴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王文德不能以河南万家兴贸易有限公司未偿还欠款为由拒付张玉精、李杰、张春华、刘雪丽、陈震、邹涛。因门头展台已实际装修使用,张玉精、李杰、张春华、刘雪丽、陈震、邹涛要求该部分押金退还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要求王文德退还保证金、货款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王文德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张玉精、李杰、张春华、刘雪丽、陈震、邹涛请求返还、退还合同保证金和部分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起诉主体错误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王文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张玉精、李杰、张春华、刘雪丽、陈震、邹涛保证金各30000元,退还陈震货款46800元。二、驳回张玉精、李杰、张春华、刘雪丽、陈震、邹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440元,由王文德承担4400元,张玉精、李杰、张春华、刘雪丽、陈震、邹涛承担1040元。上诉人王文德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138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由张玉精、李杰、张春华、刘雪丽、陈震、邹涛承担。王文德上诉理由为:一、张玉精、李杰、张春华、刘雪丽、陈震、邹涛分别与河南万家兴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商内部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河南万家兴贸易有限公司交纳保证金、押金,王文德作为河南万家兴贸易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的负责人,只是代收代交保证金、押金,并未实际占有使用,河南万家兴贸易有限公司收到王文德转交的张玉精、李杰、张春华、刘雪丽、陈震、邹涛保证金、押金后,分别向其出具了收条,并加盖了公司财务印章,王文德不负有法律上的返还义务。二、陈震的货款是直接汇入了河南万家兴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公开账户,原审判决王文德退还陈震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原审程序违法。本案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未征得当事人同意,不应当合并审理;张玉精、李杰、张春华、刘雪丽、陈震、邹涛分别与河南万家兴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保证金、押金和货款均交给了河南万家兴贸易有限公司,应追加河南万家兴贸易有限公司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玉精、李杰、张春华、刘雪丽、陈震、邹涛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王文德收取张玉精、李杰、张春华、刘雪丽、陈震、邹涛的保证金和押金后,分别出具了收条,陈震的货款是汇入到王文德指定的账户,张玉精、陈震等人均不认识河南万家兴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伟杰,王文德应当返还张玉精、陈震等人的保证金、押金和货款,原审不存在漏列当事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13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淮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李俊华审 判 员 宋诗永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