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沃尔华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80-1号申请执行人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委托代理人:崔磊。委托代理人贾某。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被执行人某丙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本院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333号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被告某丙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49332元。支付申请人47736元,收取案件受理费966元、执行费630元。(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夏 慧 来源: